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2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三樟*******,现住湖南省衡东县三樟*******。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为图财,在株洲市天元区XXXX小区地下车库内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在车牌号为湘B XXXXX的一辆黑色奥迪Q5车中控扶手箱内盗得40元现金(2张20元面值的人民币);2025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为图财,在株洲市天元区XXXX小区地下车库内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在车牌号为湘B XXXXX的银色哈佛SUV车中控扶手箱内盗得现金900元(9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所盗现金已被违法行为人陈X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监控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