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煤)决字[2025]第1037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煤炭*******。
  现查明:2025年4月开始,在宁乡市内,钟*利用“威尼斯”软件参与底为2元、每次下注2-10元、每把最多下注20次的扎金花赌博。2025年4月期间,钟*累计通过自己名下邮政卡(卡号6217995510020353537)在赌博平台内充值4698.17元,从赌博软件中体现3332元。且钟*在2025年4月16日从“威尼斯”平台上提现500元时,收到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在2025年4月17日立案的邢易被诈骗中被害人邢易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14832217775407)转入的49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流水,邢易被诈骗案材料,钟*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钟*系投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