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1868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阳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邓XX利用其在“钱大妈”生鲜店从事过收银员一职的便利,凭记忆记住顾客买单使用的会员卡卡号及密码,在“钱大妈”生鲜店盗用顾客的会员卡进行消费。 经查,2025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邓XX在“钱大妈”天心区XXXX小区店盗用顾客会员卡消费175.56元; 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邓XX在“钱大妈”雨花区XXX店盗用顾客会员卡消费69.99元; 2025年7月16日,违法行为人邓XX在“钱大妈”天心区XXXX小区店盗用顾客会员卡消费258.27元。 共计三次累计造成受害人损失503.8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现场指认、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邓**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