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张)决字[2025]第044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迎风*******。
  现查明:2025年5月至7月12日之间,曾XX多次在益阳市资阳区吸食毒品:1、2025年5月的一天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XX村一处河边上在自己的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2、2025年5月的一天在益阳市资阳区老XX所附近的马路的自己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2、2025年7月12日左右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XXXX附近的樟树林内自己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检测报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