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江)决字[2025]第095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晚,胡乐、汤冲、郝瑜、龚小年、葛三华、朱文华、易艳、甘立、周训娥、李伟等人在湘阴县文星镇××市场××栋陈**经营的麻将馆内以“转转胡麻将”参与赌博。单注赌资200元起。陈**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