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石)决字[2025]第1789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圳上*******,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0时许,汪X元、罗X凤、吴X标、李X恺等人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白沙社区XX烟酒店隔楼吃饭,饭后因喝酒不能前往酒吧玩耍,于是有人提议搞“斗牛”赌博,烟酒店老板方X提供了牌具供参赌人员使用。其中罗X凤、刘X、汪X元、张X四人坐方,其他人员在旁边以打鸟的方式进行参赌,现场规定每人每把牌只能下注100元,赔率为一比一,整场输赢一万元许。方X携带了400元现金到现场进行参赌,每把下注100元,下了2把,输了200元,还剩200元赌资。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供述、同案人员的证言证词、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