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64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违法行为人杨X在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XX村自己家中采用烟杆烟弹结合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烟弹),2025年7月18日,我局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XX酒店内将其抓获,经提取其毛发进行检测,结果依托咪酯呈阳性。经查,违法行为人杨X于2017年被强制隔离戒毒,现再次吸食毒品,已构成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毛发提取笔录、毛发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前科劣迹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桂阳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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