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治)决字[2025]第088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蚣坝镇*******,现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6时许,在道县蚣坝镇紫金矿业后山变电站,因为树木赔偿纠纷,杨**抢走紫金矿业铲车车钥匙并带回家,导致工程车辆停工,扰乱紫金矿业正常施工秩序。民警接警后将杨**口头传唤至蚣坝派出所。19时许,在蚣坝派出所,所长蒋真登劝说杨**还回车钥匙,杨**的儿子杨鹏说话带有侮辱性言语,涉嫌违法,蒋真登立即制止杨鹏,杨**从背后箍蒋真登的脖子阻碍执法,致蒋真登倒地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7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柒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