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长)决字[2025]第044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下午13时许,王xx、杨xx、王xx、赵xx、何xx、蔡xx等人在资阳区长春镇双利村何xx家中一楼房间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民警在现场查获赌客六人,查获赌资4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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