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棋)决字[2025]第097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棋梓*******。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0时许,在棋梓镇谷水村,陈XX怀疑陈某一家之前将位于其家杂屋后面的树弄死,导致枯树枝将其杂屋打坏。陈XX遂前往陈某一家讨要说法,在讨要说法中双方在湘乡市棋梓镇谷水村二十组陈某一家附近发生争吵,在争吵途中谭XX抓住陈XX的上衣,陈XX见状遂用右手朝谭XX左侧脸颊打了两下,后又朝谭XX推了一下,导致谭XX摔倒在地上。经湘乡市人民医院诊断谭XX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鼓膜震荡等伤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情节较重,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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