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马)决字[2025]第123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马水*******,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马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上午9时违法行为人唐**在洲陂村8组农田开收割机作业,结束后在马路边休整,报警人廖仁庆(73周岁)因为想要当事人唐**开收割机帮其耕田,唐**不愿意,后双方发生争执,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唐**致使报警人廖仁庆的右鼻部软组织被打开,右上眉部开裂,左边头部开口,事后唐**逃离,廖仁庆报警。
以上事实有唐XX询问笔录、廖XX询问笔录、廖XX伤势照片、唐XX打伤手部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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