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城)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中午,违法行为人林X在被害人方X智经营的“XX果子”商店内盗窃了一包零售价为50元的和成天下牌槟榔后逃离现场,林X在逃跑过程中被方X智抓获并移送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林*系初犯且盗窃未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