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泸)决字[2025]第014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泸阳*******,现住湖南省中方县泸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上午7时许你与廖青爱因砍伐竹子纠纷在中方县泸阳镇鸡公坡村蛇溪刘家山山上竹林里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你用竹子将廖青爱额头打出一条长约6CM的裂伤,后你与廖青爱倒在地上扭打,在你压在廖青爱双腿膝盖处并用双手抓住廖青爱双掌过程中导致廖青爱右手及右腿膝盖受伤,经中方县第二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廖青爱右手第4掌骨折,伴软组织挫伤;右腿髌骨骨折伴关节腔、髌上囊积液。
  以上事实有1、张**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询问材料;3、证人证言;4、指认照片;5、初步诊断结果;6、受害人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中方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