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云)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违法行为人蒋**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街道特变电工办公室办公后前往特变电工三楼男生厕所上厕所,上完厕所出来,蒋**为满足其变态心理以及特殊癖好,寻求刺激,查看隔壁女生厕所无人后,迅速跑进女生厕所想要偷拍女生上厕所时女生的隐私部位,进入女生厕所后,违法行为人蒋**进入女生厕所后,发现从外往内的第一间隔间内有女生上厕所,便上前到隔间门前蹲下后,右手伸出手机对着隔间门与地板间的缝隙里拍照,但因为被女生及时发现未能拍摄清楚,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行为人蒋**删除所拍摄的照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3、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