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45号

  被处罚人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京*******,现住郴州市北湖区金桥*******。
  现查明: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10日,违法人员徐××多次在手机微信上联系曹××,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曹××,利用曹××提供的网络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在“万宝路”网络赌博网站以百家乐的方式投注赌博,输了10000余元钱。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赌博网站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