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宝)决字[2025]第0589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壶瓶*******,现住石门县壶瓶山镇上*******。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02时许,违法行为人田**酒后前往石门县宝峰街道××按摩店按摩,发现××按摩店已经关店下班后,便萌发从后门进入店内实施盗窃行为的想法。田**随即前往××按摩店后门处,采取破坏窗户的方式进入店内,被在店内里休息的员工发现,遂原路返回离开现场,未窃得任何财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笔录、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