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1867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大福镇新桥*******,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谷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马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新塘垅小区96栋楼下,看到一辆送外卖的电动车停在楼下,于是趁外卖员离开送外卖之际,从电动车的外卖箱偷走了一份价值105元的烧烤外卖(牛油、小鱼。土豆片、嗦螺等),之后将外卖自己吃掉了。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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