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肖)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
现查明:颜xx在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6日将自己开设的店铺(永x市xx区xx服装店)办理银行卡、店铺二维码、pos机借给他人跑分并获利3500元钱,导致受害人兰xx被被诈骗的涉案资金2890元转至其商铺银行卡。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相关资料;2、违法行为人辩解及供述;3、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叁仟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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