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宝)决字[2025]第059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宝峰*******,现住石门县宝峰街道宝*******。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曾xx在石门县宝峰街道xx世界游乐场游玩时,进入游乐场公共女士卫生间,从卫生间隔板底部空隙处使用手机偷拍受害人郑xx上厕所,被郑xx发现后,曾xx翻窗从卫生间窗户逃离并离开欢乐世界游乐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笔录、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