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40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为图财,利用自己在工地上班的身份,联系废品站老板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城××××××项目工地上收购废品,其谎称放在工地废料堆的螺杆系其本人的物品,要废品站老板左××将其拖走,通过该方式在工地上盗走螺杆物件,并将其销售给废品站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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