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交)决字[2025]第0442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浪拔湖乡揭家*******,现住湖南省南县浪拔湖*******。
现查明:2025年04月18日,熊某某为抵押自己使用的租赁小车,在“快手”APP上购买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对车辆进行抵押。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较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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