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553号

  被处罚人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18时,武XX因对向会不满,窜至溆浦县火车站XXXX夜宵摊,持一把杀猪刀对着向X背部捅了两下后又砍了向X左手手臂一下,被在场人员劝止后离开。经诊断,向X左上肢刀砍伤,左肱三头肌离断,左肱骨中断骨折。2025年7月18日,武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武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的杀猪刀、现场监控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武**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