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不决字[2025]第0043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苏仙*******。
  现查明202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李XX(郴州市XX区人)和“刘X”一起到郴州市XX区XX医院旁“刘X”的朋友家里,到了之后,李XX、“刘X”以及“刘X”的朋友,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经对李XX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毒品检测为阴性,李XX吸毒的违法行为没有旁证,且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其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1、李XX的陈述与辩解材料;2、毒品检测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