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深)决字[2025]第035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现住安乡县深柳镇金牛*******。
  现查明:2025年2月7日22时许,张×在安乡县深柳镇××小区内因邹×、陈×与的士司机杨×发生肢体冲突,遂与杨×发生争吵并用手拍打杨×头部。
  以上事实有张×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