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872号
被处罚人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邵东市牛马司镇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23时许,姜x云和刘x阳(另案处理)在邵东市福星x景城小区附近一商店打字牌,因刘x阳(另案处理)在打牌过程中有一张“小一”没吃,后面又胡“小一”,姜x云称刘x阳(另案处理)打岔胡不愿付钱,双方发生争吵,随后两人相互用凳子殴打了对方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员陈述、现场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