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东)决字[2025]第0696号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地址:,法定代表人:胡***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0时许,湘潭市岳塘区XXXXXX(XXXXXX)在明知未成年人不得进入酒吧消费的情况下,而允许两名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内。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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