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35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现住10号重建地30*******。
现查明:2024年11月开始,谭xx通过抖音认识的外号“老弟”、“平凡”的人,在他们的介绍下开始从事非法提供电话卡、短信端口等实名核验帮助,于2024年11月租长沙市开福区xxxxx12栋1单元1702房和长沙市开福区xxxxxx1栋1单元2203房、于2025年4月租长沙市开福区xxxxxxx16栋A1单元2004房用于安装猫磁设备,每天从“老弟”手中拿大约70张左右的电话卡,八个月期间累计拿了一万四千张电话卡插在出租房的猫磁设备上做违法犯罪活动,累计获利伍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1、谭xx的陈述;2、受害人报案材料;3、到案经过;4、证据保全清单;6、检查笔录;7、辨认笔录;8、提取笔录;9、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是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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