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高潭耒)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大浦*******。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邓**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DXXXXX小型轿车从衡东县XX镇上高速,由南往北行驶至XX高速公路1615公里(XX收费站出口),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公安内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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