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8时许,郭XX(男,84岁,尿毒症患者)因当天在韶山家中接到韶山市XX医院有关自己疑似感染梅毒的消息,在家服农药自杀。郭XX家属得知情况后,认为韶山市XX医院不该将病情通知患者本人,且对郭XX疑似感染梅毒一事存在疑虑,便要求医院给予说法。2025年6月27日,韶山XXX组织死者家属与韶山市XX医院相关人员协商,沟通过程中,死者家属对韶山市XX医院的解释不满,扬言要将郭XX的尸体抬至医院。后双方协商未果。18时许,死者家属为尽快满足自身诉求,将存放有郭XX尸体的冰棺抬放至韶山市XX医院门诊大楼进门左侧门口,并身着丧服,进行哀悼活动。经现场民警、医院工作人员劝阻未果。23时许,经协调,死者家属才将存放有郭XX的尸体的冰棺搬运回家中,时间持续约6小时。在此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郭XX给死者家属分发丧服,在死者家属摆放花圈至韶山市XX医院门诊大楼左侧门口被医院工作人员推至旁处时,仍拾起欲摆放至门口,后被民警制止,在冰棺被推至至韶山市XX医院门诊大楼左侧门口后,身着丧服在冰棺前进行哀悼活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18日,死者家属郭辉、郭**等人向韶山市人民医院出具公开致歉信,并取得韶山市人民医院对死者家属郭辉等人的行为的谅解,郭辉、郭**等死者家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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