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禁)决字[2025]第103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金山镇横水村狮形*******,现住金山镇横水村狮形*******。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张*、崔超、叶贤科、周慧、刘子昀等在宁乡市历经铺街道532KTV圣保罗包厢内,共同吸食了由张*提供的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该电子烟经鉴定含有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鉴定报告、鉴定告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湘公发[2024]9号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张*、崔超、叶贤科、周慧、刘子昀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因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