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治)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丰阳*******,现住广东省连州市丰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0时许,盈洞村村辅警吴建庭在圩场进行交通疏导时,在盈洞圩场入口位置(天健大药房门口)道路一辆车牌为粤RE1682的货车导致交通堵塞,吴建庭上前劝导交通后货车车主成**以听不懂汝城话为由与村辅警吴建庭发生口角,而后成**通过其合伙人黄田香得知吴建庭是村辅警在疏通交通后成**将车挪开。而后盈洞警务室值班人员将其喊至警务室询问为何开始不肯挪车,成**合伙人黄田香一起到了盈洞警务室。询问过程中成**用粤语对着吴建庭说“草你妈”之类的脏话。吴建庭听后将两人之间的椅子推开上前与成为军理论,成**见吴建庭上前立马顺手抄起面前的椅子举高推向吴建庭,椅子脚的防滑塑料片将吴建庭额头头皮划破。随后警务室值班人员及黄田香立即将二人分开,分开过程中双方均未动手击打对方。
  以上事实有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