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9时许,周*在江永县老xx所附近的一处民房门口与义xx发生争吵,后周*用拳头殴打了义xx,导致义xx头部和嘴唇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周*犯盗窃罪于2024年10月29日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