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书)决字[2025]第0695号

  被处罚人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份期间,违法行为人颜X华为获取不当得利,在明知上线邱X福(在逃)、邱X和等人系电信诈骗同伙的情况下,依然在本案犯罪嫌疑人王X林的介绍下,为犯罪嫌疑人邱X福、邱X和等人提供个人支付宝账户138××××22,昵称大X豪接收违法犯罪资金,犯罪嫌疑人邱X福、邱X和等人于2025年6月19日至21日前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以模型机假冒正版苹果手机售卖并快递发货,经查,受害人李X杰在遭遇电信诈骗后将7950元被骗资金汇入违法行为人颜X华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中。违法行为人颜X华未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