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84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至今,违法行为人杨X全在怀化市鹤城区XXXXXXXX号“XX国际电商运营中心”工作室上班,上班期间根据工作室的要求利用计算机外网facebook软件添加台湾籍好友,添加成功后,发布单身美女交友言语、性感美女图片等诱惑他人加“line”聊天交友软件,添加成功后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