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渣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1年12月22日,法行为人彭X曾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3月至7月间,在明知其没有“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相关资质下,仍以每月400元租金在衡阳市蒸湘区XX组内租用一农户家房子,用来非法买卖、储存废弃的天然气罐子再进行买卖;2025年7月18日,衡阳市蒸湘区XX局工作人员在该租用房内查到其存有14个天然气(液化气)罐子和30个空瓶液化气罐子后,被依法扣走,随后将其移交我局,查获该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现场指认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书、线索移交函、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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