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84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5月份至今,违法行为人吴X夫在怀化市鹤城区XXXX1925号“XXXX电商运营中心”上班,负责管理员工,上班期间利用计算机外网facebook软件添加台湾籍好友,添加成功后,发布单身美女交友言语、性感美女图片等诱惑他人加“line”聊天交友软件,添加成功后从中获利,至今获利约14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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