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下)决字[2025]第100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下花桥镇花*******,现住邵阳县下花桥镇花*******。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早上8时许,刘X钟在邵阳县下花桥镇车站附近马路边将自己名下的19015257730电话卡以3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刘X青。刘X青在买到刘**电话卡后,使用该电话卡为诈骗人员进行“手机口”操作。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辩解、同案犯陈述、手机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