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相)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洪山*******,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洪山*******。
现查明:2024年10月底,违法行为人罗×文(另案处理)事先踩点后联系违法行为人刘×冬一同驾驶罗×文的三轮摩托车从耒阳前往冠市凌波大道旁一露天沙场盗窃挖沙斗及板链子,两人到场后一同徒手将挖沙斗及板链抬上罗×文三轮摩托车后斗里,两人得手准备离开时被人发现,遂弃车逃离现场,盗窃未遂,经衡南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挖沙斗、板链认定价格为153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小文的供述与辩解、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价鉴定、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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