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治)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邵阳市双清区石桥*******。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10时许,石桥派出所的民警尹××接到110指派警情,称双清区石桥乡马鞍村有人阻工,遂民警尹××带领辅警姚××前往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马鞍村1组出警处置。民辅警到达现场后,在劝阻阻工人员彭××、彭××的过程中,彭××拒绝配合,采取击打的方式攻击现场的出警民警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从重原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警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