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97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09时许,城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李*有网络赌博的嫌疑,随即民警传唤李X来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2025年3月份的时候,李X在在家玩手机的时候收到了一个网络赌博链接短信,李X通过链接在“银河”“365.cn”和“都坊”的网络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李X在“银河”“365.cn”和“都坊”赌博平台赌博的方式是“百家乐”,李X发现网赌平台有这个充值10000元输完以后返30%的负盈利,完成所赠送的5倍彩金即可提现的活动,于是用自己名下的电话(152XXXX8522)、长沙银行卡(卡号:621446731115467XXXX)、邮政银行卡(6217797565000039XXXX);吴X婷名下的电话(139XXXX4265)和中国邮政银行卡(622180565000054XXXX)、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1719439XXXX);陈X快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99010250XXXX)、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171946773XXXX)、李X柱的电话(134XXXX6288)以及李X柱的建设银行卡、陈X青的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卡、龙X娟的长沙银行卡在网赌平台上进行了注册,利用自己的账户与其他银行卡账户注册的账户进行庄闲对押,下注在200元至1000元不等,其在网络赌博平台上赌了1个多月,输赢3万余元。李X把银行卡账户绑定在网赌平台上进行赌博以及提现。每次充值通过电子现金转U币在网赌平台上充值,赢钱后提现到自己、父母的银行账户和陈锡快提供的银行卡里,陈X快再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李X,李X再通过支付宝在火币软件上转U币再在网络平台上充值,2025年3月份至4月份,吴X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1719439XXXX)收到巨X转账的16200元,中国邮政银行卡(622180565000054XXXX)收到巨X转账的7000元,李X柱的建设银行卡收到巨X转账的5000元,李X的长沙银行卡(621446731115467XXXX)收到巨X转账的5000元,陈X青的邮政银行卡收到巨X转账的10000元,涉及巨静被诈骗案的涉案资金;吴X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1719439XXXX)收到万X红转账的10000元,涉及万X红被诈骗案的涉案资金;陈X快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到江X莲转账的10000元,涉及江X莲被诈骗案的涉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嫌疑人对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指认;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打印的受害者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