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永义*******,现住:湖南省韶山市永义*******。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8时许,郭XX(男,84岁,尿毒症患者)因当天在韶山家中接到韶山市XX医院有关自己疑似感染梅毒的消息,在家服农药自杀。郭书田家属得知情况后,认为韶山市XX医院不该将病情通知患者本人,且对郭XX疑似感染梅毒一事存在疑虑,便要求医院给予说法。2025年6月27日,韶山XXX组织死者家属与韶山市XX医院相关人员协商,沟通过程中,死者家属对韶山市XX医院的解释不满,扬言要将郭XX的尸体抬至医院。后双方协商未果。18时许,死者家属为尽快满足自身诉求,将存放有郭XX尸体的冰棺抬放至韶山市XX医院门诊大楼进门左侧门口,并身着丧服,进行哀悼活动。经现场民警、医院工作人员劝阻未果。23时许,经协调,死者家属才将存放有郭XX的尸体的冰棺搬运回家中,时间持续约6小时。在此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郭XX在韶山市XX医院门诊大楼门口,身着丧服,进行哀悼活动。2025年7月18日,死者家属郭X、郭XX、郭XX等人向韶山市XX医院出具公开致歉信,并取得韶山市XX医院对死者家属郭X等人的行为的谅解,郭X、郭XX、郭XX等死者家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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