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高)决字[2025]第077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铁角*******,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铁角*******。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5时许,嫌疑人彭**驾驶粤S037AY小客车行驶至许广高速南往北方向665K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投案查明,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证人李欢的证言,驾驶人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长沙市望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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