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不决字[2025]第0073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杨柳*******,现住:慈利县杨柳铺乡蹇*******。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慈利县杨柳铺乡蹇庄村村民李×聪近期有吸食毒品的行为,经对李×聪毛发进行司法鉴定,其毛发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