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易)决字[2025]第0694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现住湖南省湘潭市九华*******。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8时10分许,湘潭市公安局XX交警大队X中队在湘潭市XX区XX路往XX路进入200米对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电动摩托车及摩托车进行执法整治,湘潭市公安局XX交警大队X中队辅警曾XX依法将未按规定佩戴头盔骑摩托车的夏XX拦下后,X中队民警邓XX依法对夏XX进行处罚,处罚结束后,违法行为人夏XX跟朋友聊天时辱骂交警,X中队交警听到后警告违法行为人夏XX不要辱骂公安机关,在争论期间,X中队辅警周XX扯下违法行为人夏XX的摩托车钥匙,违法行为人夏XX便去抢夺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并用自己的肚子去顶X中队辅警周XX,之后被X中队民警邓XX拦开,之后违法行为人夏XX指着X中队辅警周XX进行辱骂,之后并未再发生肢体冲突。现场无人员伤亡。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夏XX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