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南湾*******,现住衡东县洣水镇文冲*******。
  现查明:2025年5月至今,违法行为人邹**驾驶自己的湘AXXXXXX小型新能源汽车(该车后牌变造为湘AXXXXXX)上路行驶并有违章。湘A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报案,称自己的车牌被他人套牌使用产生了多次违章记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邹**的陈述和申辩;变造号牌行驶轨迹;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邹**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卡口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