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仙)决字[2025]第1870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仙槎桥镇清江村,现住仙槎桥镇清江村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下午1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和张春香因砍树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春香朝张**扔石头,后张**从地上提起装粪水的提桶朝张春香身上泼去,造成张春香头部、身上多处粪便,后张春香提起木棍追打张**,在张**家中楼梯处用木棍将张**打倒在地,张**孙子黄昭阳听到后赶来,推搡阻止张春香,后张春香儿子黄家旺到场后和黄昭阳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春香拿起凳子朝黄昭阳后颈处砸去,造成黄昭阳头皮挫伤,后张**坐在堂屋门口时,张香春拿起凳子砸向张**,造成张**头部、胸腰部等多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已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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