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交)决字[2025]第0171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4年07月06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郭x松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西路路段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郭x松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对郭x松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7mg/100ml。同时查明,郭x松于2022年01月08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因此,郭x松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及查获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查询、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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