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治三)决字[2025]第087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赤岭*******。
  现查明:2024年9月22日16时许,徐XX饮酒后在长沙市天心区XXXXC区14栋,因认为邻居罗XX将物品堆放在其杂物间而与罗XX发生口角,徐XX报警,公安民警欧阳XX、协警仇XX赶至现场后进行调解,调解后徐XX返回家中,欧阳XX、仇XX准备离开现场,随后徐XX持铁锤返回现场,欧阳XX、仇XX为阻止徐XX实施伤害行为,遂拿走徐XX手中的铁锤,并将徐**带至警车后排,欧阳XX与徐XX坐在警车后排,徐XX上车后,用右脚踹警车后门,拉扯欧阳XX的衣服,用左手掐住欧阳XX的脖子,用右手挥拳殴打欧阳XX脸部,仇XX见状与欧阳XX共同控制徐**,并呼叫增员,徐XX挥拳殴打仇XX脸部。随后民警皮XX赶到现场,在对徐XX采取约束性措施时,徐XX用脚踢皮祥政腿部,随后徐XX被带至公安派出所。2025年6月27日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对徐XX宣告不起诉,长天检刑行意[2025]62号检察意见书提出“对徐XX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XX的陈述;证人证言;接报警记录;视频监控及截图;疾病诊断证明;身份证明;受伤部位照片;司法鉴定;检察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因徐**曾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折抵行政拘留七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