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仙)决字[2025]第1871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仙槎桥镇清江村,现住仙槎桥镇清江村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下午1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和张顺素因砍树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朝张顺素扔石头,后张顺素从地上提起装粪水的提桶朝张**身上泼去,造成张**头部、身上多处粪便,后张**提起木棍追打张顺素,在张顺素家中楼梯处用木棍将张顺素打倒在地,张顺素孙子黄昭阳听到后赶来,推搡阻止张**,后张**儿子黄家旺到场后和黄昭阳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拿起凳子朝黄昭阳后颈处砸去,造成黄昭阳头皮挫伤,后张顺素坐在堂屋门口时,张香春拿起凳子砸向张顺素,造成张顺素头部、胸腰部等多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殴打年满七十周岁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已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