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121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杜曲镇岗张村27*******,现住河南省临颍县杜曲*******。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网咖,趁人不备使用螺丝刀将40号主机箱打开,盗走一块显卡和一根金士顿32G的内存条,得手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被公安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检查笔录;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5年06月曾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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